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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7-23 17:08:00
来源:转化医学研究中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师生员工人身与财产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第20号令)、《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技函〔2019〕36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实验室”是指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的从事教学、科研、技术开发、生产试验等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 学校各部门要以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筑好实验室安全不可逾越的红线,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联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全面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实现实验室安全、稳定、高效运行的目标。
第二章 管理责任体系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职责。学校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各实验室责任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学校成立广西医科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为:1.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方针和规划,确定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政策和原则,组织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和规章制度;2.研究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建设计划和经费预算,指导、督促各二级单位开展实验室日常安全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职能部门和实验室安全督查组提出的实验室安全相关事项;3.组织、指导各级各类实验室开展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等相关工作;4.负责全校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责任认定、实验室安全考核等工作;5.组织、指导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全校师生安全意识。
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依托科技处为科研实验室安全职能部门主管单位,负责日常工作的开展,教务处、国资处、保卫处、后勤基建处等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有相应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责任。
第六条 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与学校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单位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领导协助主要责任人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二级单位主要职责为: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根据本单位专业、学科特点,制定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及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危险源全周期管理制度、实验室安全应急制度、奖惩与问责追责制度和安全培训制度等管理细则等。
3.管控本单位危险源及风险点,对本单位的实验室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根据风险类别和等级,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与设施。
4.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宣传,培育实验室安全文化,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5.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实验室安全问题与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第七条 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与二级单位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负责本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实验室负责人的主要任务是:
1.负责在本实验室工作的教师、实验员、学生和外访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2.负责实验室安全标识、安全警示、规章制度、安全措施、个人防护的落实。负责实验室特种设备、压力容器的正确使用和定期校验。
3.负责本实验室的一般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特殊药品等规范储存和使用,规范处置实验室废弃物,防范本实验室主要涉及的化学、生物危害,制定事故应急处置方法。
4.负责对实验室所开展的教学科研活动、实验室危险源进行风险评估,明确安全隐患和应对措施。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实验室,要把安全风险评估作为建设立项的必要条件。
5.定期组织本实验室安全自查与整改。
第八条 实验室使用者是实验室安全工作当事人,与实验室主任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若实验室使用者为博士后、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等时,其指导教师同时视为实验室安全工作当事人。实验室安全工作当事人须对本人或指导的其他人员实验安全负责,应自觉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
第九条 各二级单位、实验室应指定工作认真负责、熟悉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技术规范和应急处置业务的工作人员担任实验室安全管理员,主要职责是:
1.检查实验室的日常活动,监督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制止违规行为。
2.及时发现实验室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向实验室主要负责人和二级单位报告。
3.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日志和安全事故记录,并归档备查。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条 安全定期检查制度:由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牵头组织对实验室开展“全过程、全要素、全覆盖”的定期及重大节假日前强化安全检查,针对安全制度、责任体系、安全教育落实情况和存在的安全隐患,定期实行问题排查、登记、报告、整改,形成“闭环管理”,严格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实验室,立即停止实验室运行直至隐患彻底整改消除。
第十一条 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我校各实验室对所开展的教学科研活动要先进行风险评估,明确安全隐患和应对措施,并建立实验室人员安全准入和实验过程管理机制。进入实验室的师生必须先进行安全技能和操作规范培训,掌握实验室安全设备设施、防护用品的维护使用,未通过考核的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操作。在新建、改建、扩建实验室时,应当把安全风险评估作为建设立项的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 危险源全周期管理制度:对我校实验室常用的危化品、病原微生物、辐射源等危险源物品,实施从采购、运输、存储、使用、处置等全流程全周期管理。危险源物品的采购和运输必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渠道,存储要有专门存储场所并严格控制数量,使用时须由专人负责发放、回收和详细记录,实验后产生的废弃物要统一收储并依法依规科学处置。对危险源进行风险评估,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分布档案和数据库,并制订危险源分级分类处置方案。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安全应急制度:学校实行实验室应急预案逐级报备制度和应急演练制度,对实验室专职管理人员定期开展应急处置知识学习和应急处理培训,配齐配足应急人员、物资、装备和经费,确保应急功能完备、人员到位、装备齐全、响应及时。
第十四条 安全工作奖惩机制:学校把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内部检查、日常工作考核和年终考评内容,对在实验室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能履职尽责的单位和个人,在考核评价中予以批评和惩处。对发生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开展责任倒查,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的事故责任,依法依规处理。对于实验室安全责任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存在重大问题,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彻底的单位,学校主管部门会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照各部门权限和职责分别提出问责追责建议。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十五条 持续开展安全教育。学校各单位要按照“全员、全面、全程”的要求,创新宣传教育形式,宣讲普及安全常识,强化师生安全意识,提高师生安全技能,做到安全教育的“入脑入心”,达到“教育一个学生、带动一个家庭、影响整个社会”的目的。要把安全宣传教育作为日常安全检查的必查内容,对安全责任事故一律倒查安全教育培训责任。
第十六条 加强知识能力培训。学校分管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和实验室负责安全管理的人员要具备相应的实验室安全管理专业知识和能力。建立实验室人员安全培训机制,对涉及有毒有害化学品、动物及病原微生物、放射源及射线装置、危险性机械加工装置、高压容器等各种危险源的专业,逐步将安全教育有关课程纳入人才培养方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二级单位应根据本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管理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科技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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